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米哈游“原神”商标维权案终审维持: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35 万元

作者:admin 更新时间:2025-12-03
摘要:【核心要点】 11 月 25 日,米哈游法务部通报:以“原神电竞酒店”名义经营的酒店构成“傍名牌”与商标侵权;一审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“原神”为驰名商标,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35 万元;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,米哈游“原神”商标维权案终审维持: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35 万元

 

米哈游“原神”商标 案终审维持:郴州某电竞酒店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35 万元

【核心要点】 11 月 25 日,米哈游法务部通报:以“原神电竞酒店”名义经营的酒店构成“傍名牌”与商标侵权;一审由上海 智慧产权 认定“原神”为驰名商标,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35 万元;二审上海市 高 质量人民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【事件概览】 米哈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,湖南郴州某电竞酒店在户外招牌、房卡、枕头等显著位置使用与“原神”相同或近似标识,并在旅行网站与微信公众号以“原神电竞酒店”名义揽客,易使公众误认为与米哈游存在特定联系。米哈游遂 ,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

【裁判要点】 一审 认定:其一,“原神”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,构成驰名商标;其二,被告提供的是与“原神”高度相关的游戏/电竞住宿服务,在名称与宣传中使用“原神”或近似的“原森”字样,足以导致来源混淆与不正当搭便车;其三,在已被 并明确知晓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近似标识,加重侵权情节。

【判决 结局】 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35 万元。被告不服上诉后,二审上海市 高 质量人民 判决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【案件细节】 案件显示,被告在酒店门头、客房物料等处持续使用“原神电竞酒店”标识;在诉讼 经过中变更名称时,仍继续采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“原森”,被 认定具有主观恶意与不正当竞争属性。

【合规提示】 经营者在命名与营销中应避免使用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标识/名称,特别是在存在跨类延伸与联想关系的场景(如电竞酒店与游戏服务)。如需合作,应取得权利人授权并保留书面凭证。

注:以上信息据米哈游法务部发布与 生效判决整理,具体以司法裁判文书与官方公告为准。